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洛阳市民宿业促进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7月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洛阳市民宿业促进条例
(2025年7月4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产业繁荣兴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业的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或者其他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宿的规定。
第四条 民宿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域统筹、突出特色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内涵丰富、服务优质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民宿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民宿业发展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优化证照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开办民宿一件事一个窗口一次办;
(五)将民宿业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民宿业发展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一)负责民宿业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民宿业发展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区域特色、集群发展和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协同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民宿业地方标准,规范服务质量、卫生条件、消防安全、信息公示等事项,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四)依据国家、省和市级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将获评等级民宿纳入旅游路线推荐名录;
(五)统计民宿业信息,调查研究民宿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指导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登记、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者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民宿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业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