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第3号
《吕梁市
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2025年6月26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志愿服务条例》和《山西省
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采取措施为辖区范围内一定星级以上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依法成立志愿服务行业组织;
(二)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培训;
(三)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推动志愿服务站点等基层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