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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6月18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6月18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新业态经营场所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产业形态混合、功能融合等特点的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业态经营场所包括: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点播影院等商业娱乐经营场所;

  (二)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服务经营场所;

  (三)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服务经营场所;

  (四)民宿、露营基地等住宿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五)无人棋牌室等自助共享服务经营场所;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业态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经济功能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处理辖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事务,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对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救援、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民宿、露营基地等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二)点播影院等由电影主管部门负责;

  (三)产后康养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等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四)校外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五)无人棋牌室等由公安部门负责。

  新增的新业态经营场所所属行业不明确的,由市、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业态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新业态经营场所特点,利用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第七条  新业态经营场所实行名录管理。

  市、区(县级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并定期更新,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在名录存续期间,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新业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确定新的名录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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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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