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28号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并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日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6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以及停放、充电等使用过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注重安全、标本兼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统筹推动消防安全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写入村规民约,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指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消防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指导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维修和充电设施收费价格的监督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