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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


  
青海省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2025年7月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投诉查处、质量监督、信息公开等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盲文和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向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管理、使用法律援助资金和物资,接受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健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相衔接等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与调配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调配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本行政区域调配法律服务资源仍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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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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