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业经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鹤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11月8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城镇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行使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扑救、消防应急救援等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涉及消防事项的物业承接查验等活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灭火救援行动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三)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合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做好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看护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