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九号)
《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6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雷电、大风、干旱、冰雹、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大雾、高温、冰冻、冻雨等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体育、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