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五十二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本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保护野生鸟类的相关法律法规,爱鸟护鸟。
二、野生鸟类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野生鸟类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野生鸟类保护工作负责,明确有关部门的野生鸟类保护职责,并将野生鸟类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责任范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野生鸟类保护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四、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和野生鸟类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禁止猎捕野生鸟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