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司发〔2025〕5号
各区司法局,各区信访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决策部署,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根据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流程
(一)甄别和告知引导。信访人采用来信、走访、信息网络、电话等形式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甄别该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人民调解适用范围,信访事项较为复杂、难以立即甄别判定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征询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经甄别认为属于人民调解适用范围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通过当面、信息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委托移送。各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委托移送信访事项时,须填写信访事项委托移送函,连同载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信访诉求、事项概况的相关材料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人不同意调解的,按其他法定途径办理。
(三)调解受理。人民调解组织收到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委托移送函后,要对移送的信访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研判是否适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对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指定人民调解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反馈移交或委托的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给移交或委托的部门,相关材料一并交还,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
(四)调查核实。人民调解组织全面细致了解信访事项反映内容和发生过程,当事人信访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查阅研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通过走访、取证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研究确定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