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1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工
  2024年11月12日


  
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三章 督办与评价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管理和诉求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过12345电话以及配套设置的网站、微信等渠道综合接收、直接答复和派发、督办有关诉求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办理、协同联动、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接收、归口办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监督评价的工作机制,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热线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热线工作,协调解决热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是本市热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热线规划建设和全市热线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热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是本市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热线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热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诉求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诉求事项。

  中央驻津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办理诉求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作为经办单位具体办理诉求事项。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热线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渠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诉求事项办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热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识和合理预期。

  第九条 本市建立京津冀热线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诉求区域内互转互通、联动处置、信息共享,对社保医保、交通出行、旅游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诉求事项提供咨询、转接等服务。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可以通过热线,提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

  第十一条 诉求人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涉及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