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6月30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居民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多元共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网格,将住宅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宅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修理、改造、更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住宅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加强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及综合整治,开展电梯运行监测、故障预警、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等,制定住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中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建设等单位落实住宅电梯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在住宅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督促受委托管理住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数据资源、消防救援、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安装住宅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机房、井道、底坑不得渗水漏水;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电梯选型配置规定和设计单位设计要求,购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民用建筑隔声等要求的住宅电梯;
(三)四层以上住宅每单元应当至少设置一台电梯,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应当至少设置二台电梯,并有一台可容纳医用担架的电梯;
(四)住宅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有效覆盖,配置应急电源或者安装断电自动平层装置,电梯机房内配置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装置,电梯轿厢内配置应急照明装置;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电梯运行监测、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住宅电梯智慧监管平台,视频监控信息内容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宅电梯安装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