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号
《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已由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024年12月26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使用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独所有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协商共治,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意愿征询、民意协调、组织推动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审查和技术指标控制等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上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的意愿征询工作。
第八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