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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筹措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资金。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商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人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文明乘用电梯的习惯。

  第七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部件、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的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第八条  鼓励对住宅区老旧电梯或者其部件实施更新或者技术升级。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鼓励、支持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结构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电梯各层门、候梯厅与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体育场馆、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在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升级、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二)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和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三)明示电梯修理、配件价格和保修期;

  (四)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召回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告知同型号电梯使用管理人,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新安装的载人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现有未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在改造时加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运行参数应当接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所使用的载人电梯,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许可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

  电梯改造完成后,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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