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设施、队伍和现代化建设;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入的人工影响天气资金由同级财政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以及标准应用。
省、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科技、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装备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应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应用,推广和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日常管理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实验、技术开发及装备供应;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条件;组织、实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工程建设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辖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计划;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管理、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七条 飞行管制、民航、财政、发展改革、公安、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