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
(2015年1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发布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与应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应急救援、鉴定与风险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雷避雷减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发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