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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十二号)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已于2025年4月27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


  
(2025年4月27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和监管信息共享,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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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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