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3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25年5月21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立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动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组织、动员等工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考核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机关事务、农业农村、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七条 鼓励环保志愿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物业服务、餐饮、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分类设施总体布局,并与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先进设备、设施与工艺的研发与应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水平。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