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穆嵘坤
2025年5月9日
铜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制定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社区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落实好行业领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六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可回收物利用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推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配置和建设,与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第九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但未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审批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环境卫生和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工信、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管理行业特点,建立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机关、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生活用品。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果蔬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管理,推行净菜、洁净农副产品上市。
第十六条 宾馆、酒店、旅游、餐饮、商场、超市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七条 电商平台、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商务、邮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