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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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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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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9月15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锦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锦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启动程序
  3.5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4.4 信息报告与处理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与重建
  5.3 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名词术语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锦州市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规范和加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恢复道路运输正常运行,结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于极端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水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较大和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Ⅲ级、Ⅳ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1.4 事件分级
  按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特点、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通航设施重大损坏;主要通航河流、界河等重要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或严重堵塞。
  (3)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运行中断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4)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含失踪、失联)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客运车辆、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车辆以及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30人(含失踪、失联)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6)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力组织能力的。
  (7)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边境口岸撤侨、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大规模人员转运等其他突发事件。
  (8)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件:
  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的。
  (2)重要港口局部瘫痪,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航道严重堵塞或重要航道设施严重损坏;一般航道通行中断。
  (3)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的。
  (4)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5)客运车辆、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车辆以及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6)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省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7)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件:
  调用本市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县道、乡道交通毁坏、中断、阻断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重要港口受损,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重要航道堵塞或重要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航道堵塞。
  (4)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较重损失或秩序混乱,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
  (5)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6)客运车辆、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车辆以及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7)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8)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件:
  调用本市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
  (2)因突发事件导致县道、乡道交通毁坏、中断、阻断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3)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港口受损害较轻。
  (4)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损失或秩序混乱,造成大量旅客滞留的。
  (5)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6)客运车辆、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车辆以及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7)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当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8)其他突发事件Ⅳ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1.5 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安全第一。道路突发事件应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轻对运输服务的影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培训与宣传工作,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管理体系。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协同联动,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县(市)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方)案等,共同组成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锦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对公路水路较大和一般性突发事件(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和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锦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经市政府公布实施。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布实施。
  (3)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军分区副参谋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锦州铁路车务段、锦州海事局、锦州金融监管分局、锦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和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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