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12月31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
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2月3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金华两头乌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华两头乌猪保护传承、产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金华两头乌猪(以下简称金华两头乌),是指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金华猪”,原产于金衢盆地,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色,其余部分为白色,在黑白相交处有黑皮白毛“晕”带,具有性成熟早、繁殖力高、耐粗饲料、皮薄骨细、肉质细嫩等特性的珍稀地方猪种,是制作金华火腿的优质原料。
第三条 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保护利用、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生态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全产业链发展扶持政策。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品
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供销、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生猪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金华两头乌肉质评价、市场研究分析、品牌推广、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