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20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积极搭建村庄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志愿者等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茂南区、电白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的设计、建设安全工作,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
(三)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民俗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护;
(四)建立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档案;
(五)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其他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参照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就村庄整体格局、建筑风貌、建筑层数层高、邻里影响等村庄规划建设的具体事务制定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村庄建设巡查。
鼓励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推广应用,协同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入村宣传村庄规划建设政策法规,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教育引导。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十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村庄建设用地实际,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从村庄实际出发,与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农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
(一)村庄发展目标;
(二)建设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及其控制线;
(三)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产业、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庄发展备用地的布局及其用地规模;
(四)住宅建设的高程、高度、风貌以及邻里通风、采光和通行等规划管控要求;
(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供气、公共停车、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教育、旅游、文体活动、卫生健康、养老等农村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
(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七)近期建设计划;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讨论同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并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村民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村庄规划被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村庄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供村民查阅咨询。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确需修改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原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法定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修改村庄规划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由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域特色,以若干行政村为单元开展连片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