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实行省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的公益宣传,营造促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优势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气象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和制繁种基地建设,推广优良品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实施农业特优战略,支持杂粮、畜禽、蔬菜、鲜干果、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群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机旱作农业技术体系,推广土壤培肥、旱作节水、农机农艺融合等技术模式,培育有机旱作省域农业品牌,推动有机旱作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推动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依托红色资源、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乡俗风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健全合作创新模式,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学)会以及科技特派员等,应当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推广丘陵山区小型农机装备和设施农业、杂粮、中药材、林果业等专用机具,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