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6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与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采取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群众防制相结合等方式,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病媒生物孳生,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织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的评估;
(六)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