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市社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裁量权的适用标准
第三章 裁量权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附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权限,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受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且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经济特区法规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裁量权的适用标准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