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4日韶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25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与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
(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规定推荐参加有关表彰奖励项目评选;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
(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法律援助工作: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实施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情况,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