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三号)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4年12月17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


(1999年11月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范围与形式

  第四章 程序与实施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和协同机制。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职责。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指导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工作。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到法律援助机构交流、实习,参与法律援助培训、案件质量评估、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研究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范围与形式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出。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争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