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6号,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空抛物等行为,是指向高速铁路线路及其安全保护区和邻近区域、列车等抛掷物品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垃圾,或者因违反规定导致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堆放、悬挂物品坠落、脱落、飘落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 (含铁路、道路两用桥 )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有以下方面:
(一)城市市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
(四)其他地区20米。
第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高速铁路沿线高空抛物等行为的治安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高速铁路沿线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