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营口军分区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政发〔202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军分区
2024年10月12日
营口市贯彻落实《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口市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有效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24〕6号)内容,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指导
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为基本遵循,以严格落实省、市两级“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为牵引,以构建与当前民兵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权益保障体系为总体思路,全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解决民兵个人和编兵单位在队伍组建、参加训练、执行任务时的后顾之忧,为我市民兵全面建设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二、实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