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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2025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战时的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征兵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征兵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办理入伍手续和交接运输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廉洁征兵工作规定,及时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分析征兵工作情况,提出加强、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在征集期间安排人员参与征兵工作。根据需要,征兵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动、法律服务、后勤保障等征兵辅助工作。

  第四条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兵役机关会同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核查应征公民文化程度信息,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开展征兵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征兵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征兵政治考核和因政治原因退回人员的核查工作;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和抽查复查,配合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回人员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征兵工作经费,审核拨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资金;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优抚安置政策,并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共同做好新兵运输的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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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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