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酸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酸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酸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酸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加快陵水酸粉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陵水酸粉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陵水酸粉知名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陵水县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失信违法等行为的从事酸粉产业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生产经营

  (一)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陵水酸粉预包装项目

  给予在陵水文罗产业园内落地的陵水酸粉预包装生产线项目不超过购置相关生产设备总额的40%奖补,单个市场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在陵水县内、文罗产业园外落地的陵水酸粉预包装生产线项目不超过购置相关生产设备总额的20%奖补,单个市场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陵水酸粉中央厨房项目建设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