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已于2024年4月28日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3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
(2024年4月2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特性保护与品种选育
第三章 开发利用与品牌创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伊犁马种质特性和品牌优势,推动伊犁马开发与利用,规范伊犁马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伊犁马品质、效益和品牌影响力,促进现代马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伊犁马是指原产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哈萨克马母马为基础,经长期培育、遗传改良,符合国家农业行业伊犁马标准的马。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伊犁马品种培育、遗传改良、繁育养殖、疫病防控、性能测定、调教训练、赛事组织、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市场交易、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伊犁马保护与利用坚持种质特性保护优先、政府引领、市场主导、社会参与、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政公署),伊犁马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伊犁马保护与利用,组织编制伊犁马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伊犁马保护与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遗传改良计划,组织开展伊犁马疫病检测、技术服务,负责伊犁马遗传改良、性能测定、品种登记的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凸显伊犁马优势性能的赛事竞赛规则,培养赛马赛事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开展体育交流活动等。
发展和改革、文化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商务、金融、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伊犁马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