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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崇信重义、尚和争先、开放包容、创新实干的新时代保定精神,遵循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推动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应当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外走廊等空间吊挂、堆放危害安全或者妨碍文明秩序的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携带犬只等动物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娱乐、健身、售卖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店外售货;

  (七)保障公共区域畅通,保持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八)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十)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乱发广告、传单;

  (二)牌匾、户外广告外观保持完好,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七)携带犬只等动物外出时,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公共道路上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文明出行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驾驶机动车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六)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通道,非机动车停放不占用机动车车位;

  (七)按照规定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其他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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