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保定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2024年2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升奥运冠军之城和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科学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养老、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体育消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理念,增强健康意识,普及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营造积极健康、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举办或者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结合本地传统文化、特色资源等举办具有区域特色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和赛事活动。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举办乡(镇)、街道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健身跑、健步走、骑行、球类、太极拳、游泳、冰雪运动、广场舞、健身秧歌、保定铁球、空竹、踢毽、马拉松等健身活动。

  体育、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结合各自实际组织职工、学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指导居民家庭制定健身计划,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健身事业,坚持体育健身和教育培养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并与校内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相衔接,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推进学生大课间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班级、年级体育比赛或者单项学生体育比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鼓励学校依托优势体育项目,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爱好、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工间(前)操等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五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加强全民健身宣传。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健身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