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六号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于2023年12月22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27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野生鸟类保护条例
(2023年12月22日德宏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鸟类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鸟类,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野外环境中自然生存繁殖的犀鸟、河燕鸥、灰孔雀雉、绿孔雀、红腿小隼等鸟类个体或者群体,包括野生鸟类的蛋、幼体和成体。
野生鸟类资源是指自然界中的鸟类物种,包括各种鸟类的个体、种群及其生态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生物多样性。
第四条 野生鸟类按照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和国家制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实行分类分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