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3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法律援助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