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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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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24〕1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0日

  
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办法(试行)

  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科学统筹、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向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跨区域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以及组织人员支援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按照法律援助“谁指派、谁监管、谁保障”的原则,充分考虑服务地需求及受援人主客观因素、受援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承办律师资质特长等,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跨区域指派承办或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推动法律援助地区间均衡发展,保障法律援助优质高效服务。
  二、实施方式
  (三)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统筹调配与流动:
  1.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全省跨区域流动法律援助资源库,明确各类法律援助服务资源提供的服务类型及服务地区,供各地调配、选派承办服务事项。组织、指导、支持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律师资源相对充裕地区与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建立结对帮扶、异地协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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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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