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4年3月3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循序渐进、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以及对经集中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贮存、转移、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回收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相融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范围。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邮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按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提升城乡文明建设水平。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科普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民众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
鼓励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电子商务、快递、民宿酒店、餐饮、旅游、家政服务、零售商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七条 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模式。
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第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