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服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餐厨垃圾投放。

  第六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其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监审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喂养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等限制使用的物质饲养家畜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

  (六)公安机关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进行生产经营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倡导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