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更新《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2.0版本》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务)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调整,现更新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2.0版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日
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服务指引2.0版本
一、总纲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社保经办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办理歇业备案后,适用本社保经办服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