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要求,为落实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一)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二)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