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外贸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可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外贸发展资金,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以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