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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9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我省电源结构以新能源、水电装机为主的新形势,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贯彻落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省内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容量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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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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