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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届丽江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2月8日

  
 丽江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为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的活动,旨在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第四条 【基本原则】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法治的原则。

  第五条 【职能职责】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水务、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六条 【区域性论证】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开发区内所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归开发区管理机构所有和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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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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