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二十号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实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牵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灾害应急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主管部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进行调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需求预测、空间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收运网络及应急处置设施配套要求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
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预留产能,可以处置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配套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点,根据本市辖区内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分布以及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能力需求等情况,合理布局规划收集点和收运网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方式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设施运营。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设施清单、启动条件、应急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应急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贮存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其对环境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