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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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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8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重大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重要论述。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和重要战略部署。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除外)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两份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跨制度、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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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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