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4〕1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主体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认定、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从业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方面内容。

  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施工分包单位、附属工程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或备案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

  建设单位是指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单位。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指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关键因素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附属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公路房建、机电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

  (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和公开。

  (四)监督、指导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主体的动态扣分结果、年度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和公开。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报送在全区从事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六)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对外省进宁企业在省级系统中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七)发布以下信息:

  1.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2.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

  3.其他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等。

  (八)处理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九)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为各评价单位和从业主体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

  (十)完成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按需制定本辖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配套制度。

  (二)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和公布。

  (三)监督、指导本辖区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从业主体的动态扣分结果、年度辖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将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行审核。

  (四)按属地管理,对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在省级系统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五)通过省级系统报送并发布以下信息:

  1.本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2.本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

  3.本辖区其他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等。

  (六)处理本辖区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七)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及技术性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从业主体的履约情况,做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年度全覆盖。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从业主体的其他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四)处理对本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的申诉或投诉。

  (五)负责当期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从业主体的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

  (六)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落实。

  (七)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在省级系统填报、维护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三)负责督促项目其他从业主体在省级系统录入信息、填写并上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进行信息核准。

  (四)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其他从业主体的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五)定期对每个合同段组织履约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

  (六)对项目其他从业主体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七)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其他从业主体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自评工作。

  (八)在招标过程中加强从业主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九)完成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省级系统按照实时计分、动态评价、年度汇总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 凡有意向或实际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在省级系统登记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金额、开工时间、合同工期、主要履约人员等项目信息在省级系统登记,并进行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全国系统填报的信用信息,应经过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核并在省级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办理信用信息转移的,按照《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规定》(附件2)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评价内容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执行,试验检测单位和试验检测人员评价内容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执行。其他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招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从业单位招投标行为和履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计分制,一个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0分。若有其他行为的,计入信用评价总分。详见《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3)。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反馈的各类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三)涉及质量、安全、廉政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五)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书、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对于尚处于整改期的同一失信行为不得多次采信。对于五年内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失信行为,若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相关评价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行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录入省级系统。轻微失信行为之外的失信行为直接扣分;轻微失信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按照建设期内“第一次主动修复、第二次以上直接扣分公示”原则处理;良好行为直接加分,上限为5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以信用评价期内从业主体的信用综合评分作为该年度信用评价得分,由省级系统根据该企业信用评价期内的扣分及加分情况自动计算,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作为企业该评价期的评价等级,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在“信用交通·宁夏”网站进行公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 信用行为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更新,自动态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从业主体可以向信息发布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证明材料。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原公示内容不符的,应当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其中,监理单位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执行,试验检测单位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执行。

  其他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为:

  (一)AA级:评价分数X≥95分;

  (二)A级:评价分数85分≤X<>

  (三)B级:75分≤X<85分;

  (四)C级:60分≤X<75分;

  (五)D级:X<60分。

  具体计算方式见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4)。

  第二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项目完成合同额在15%以下的合同段,不参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或一个评价期内累计扣分达到D级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应直接将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为D级,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且有明确处罚期限的,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少于该行政处罚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有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总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分包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监理工程师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执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出现可直接认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的严重失信行为,或累计扣分达到“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应直接将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的从业人员,其评价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的时间不得少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六条 从业主体当前无自治区范围内信用评价结果的,需要进行初次认定:

  (一)从业主体当前有全国评价结果的,按照全国评价结果初次认定。

  (二)从业主体当前无全国评价结果的,按照从业主体当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初次认定。

  (三)从业主体当前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失信记录,从业单位应按A级初次认定,从业人员应按未被信用扣分认定;若有失信记录,视其严重程度对从业单位按B级及以下初次认定,对从业人员按“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信用较差”或“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初次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评价年度内只参与投标,没有在建项目的从业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等级评价,存在严重投标失信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或投标行为累计扣分大于25分以上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的等级确定合并后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时间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从业单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自治区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自治区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从业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或动态评价得分小于60分被评为D级的从业主体评价结果,直接在“信用交通·宁夏”网站公示。

  信用承诺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主体信用意识,加强主体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从业主体应按本办法要求主动签订信用承诺书,并按照承诺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从业主体在参与招投标前应签订信用承诺书,承诺投标信息真实准确、投标行为合法合规,如投标过程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在招投标阶段信用评价结果降为D级,经招标方同意应主动放弃投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用承诺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业主体在填报或修订需公开信用信息时,应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对所有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从业主体在发生轻微失信行为,承诺在整改期内完成信用修复或完成整改后承诺不再发生同类行为时,应签订信用承诺书。

  第三十六条 信用承诺信息脱敏后应通过“信用交通·宁夏”网站公开,鼓励从业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其他信用承诺。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七条 从业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经申诉致原认定依据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核正。

  第三十八条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同一项目中,第一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应准予其修复失信行为,不予扣分。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整改期跨自然年的,可以通过在12月31日前签订承诺书,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可对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如未在承诺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则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第二年的信用评价且不可修复。

  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四十一条 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从业企业同一类型信用评价等级优先采用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若无当年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的,根据市县(区)级信用评价结果按最低等级应用,若无市县(区)级信用评价结果的,按初次认定等级应用。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从业企业最低等级应用。

  (四)从业企业有分包单位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中最低等级应用。

  (五)从业人员参照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适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建设与养护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公路建设与养护从业主体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公路建设与养护从业主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AA级企业可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

  (二)AA级或A级企业,中标承建区内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给予一定优惠。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