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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26日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积极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七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条  全社会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一)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等不法侵害行为,勇于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志愿服务,积极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主动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把学雷锋和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

  (四)热爱公益,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便利服务,积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六)扶残助残,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

  (七)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失物;

  (八)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全社会倡导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一)节约用餐,合理点餐,餐后打包;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气、热能等资源,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避免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制品;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四)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五)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等候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依次排队;

  (二)使用公共设施时,保证干净、整洁,避免损坏;

  (三)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着装得体,不说脏话粗话,不大声喧哗,不违规使用高音喇叭,控制电子产品外放音量;

  (四)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演出、比赛时,遵守场所规则、服从现场管理,遵循参观、观看礼仪;

  (五)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避免噪声扰民;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弃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垃圾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二)不传播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时,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乱倒、焚烧生活垃圾;

  (五)不在公共建筑物、设施设备上违规张贴、涂写、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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