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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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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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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3年修正)

  

  
(2017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

  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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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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