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多元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多元调解机制建设,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多元调解机制建设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多元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方式相互衔接,与司法调解有效联动,多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实施多元化调解纠纷的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调解机制建设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规划,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多元调解工作职责,推进调解队伍能力建设。
第六条 多元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