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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2023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


  
(2007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规范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受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以下简称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捐赠人和受赠人)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航海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捐赠方式)

  捐赠人可以向航海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

  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航海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一)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

  (二)为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纪念册中做宣传介绍;

  (三)授予捐赠人在航海博物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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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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